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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5 21:03:20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下列事项:是否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是否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是否提出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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